一、政策对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不享受该政策。
二、政策内容
对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退役复学后的学费进行资助。
学费补偿标准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但本专科学生最高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如果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年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三、资助申请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入伍后向所在高校一次性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在退役复学后向所在高校一次性申请复学后学费资助资金。
(来源: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