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管理,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是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经户籍所在区县(含自治县,下同)扶贫、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在市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实际学费标准在8000元以内的,按照实际学费标准全额补助;学费标准超过8000元的,定额补助学费8000元,不足的部分支持学生通过生源地或校园地助学贷款解决。
第四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市和学生户籍所在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其中:市级财政分担62.5%,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财政分担37.5%。
市级财政分担的62.5%资金中,由市级财政教育资金承担25%、市级下达区县的专项扶贫资金承担37.5%。
第五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安排方式:
(一)市级财政教育资金承担25%,由市教委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二)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财政承担37.5%,由区县财政部门纳入本级预算予以安排;
(三)市级下达区县的专项扶贫资金承担37.5%,由市扶贫办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并下达到区县。
第(一)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至市教委,再由市教委支付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二)、(三)项资金,由区县财政、扶贫部门支付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审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教育、扶贫、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经区县三部门按程序共同确认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名单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相关数据,分项计算市与区县应承担拨付的资助资金后,于 10月25日前报市级三部门审定。市级三部门于10月31日前确认审定结果,并告知区县。
因特殊情况在当年上报截止日后仍需办理资助的,归集后新增资金由市级财政教育资金垫付,纳入第二年清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资助资金;扶贫部门负责落实第五条第(三)项资金;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申请、审核、报送等工作。
区县于11月5日前足额支付相关资金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保全市按时统一发放。如区县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资金,市财政将通过两级财政结算予以扣收,并将资金预算下达至市教委,再由市教委支付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扣分因素纳入有关绩效考评和资金分配测算。
第八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0日前,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支付至招标确定的代理发放银行,由代理发放银行发放至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学生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资金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各高校要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九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中,第五条第(一)项资金由市教委列支和办理年度决算;第五条第(二)、(三)项资金,由有关区县列支和办理年度决算。
因区县支付资金不及时,而被市财政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的资金,由市教委列支和办理年度决算。同时,区县原需支付的市级专项扶贫资金部分,由区县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扶贫支出。
第十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有退费的,其学年度学费退费金额在实际享受学费资助资金以内(含)的,应及时退还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当年收纳的学费资助退回资金全部缴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户,退回资金于下一年度作抵扣清算。
在市内高校就读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发生学费退费行为的,就读高校应在完成办理学费退费手续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正式函告市和学生户籍所在区县两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与就读市外高校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所在高校联系,畅通沟通和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退费行为。各区县教育、扶贫、财政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和措施,督促学生将学费退费金额退回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严禁在资助申报、数据审核、资金发放、信息反馈等工作环节中弄虚作假,存在违纪、违规、违法的,一经查实,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扶贫办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扶贫办负责解释。原《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3号)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官网)